欢迎访问南京创造学会!
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微信关注↓
您所在的位置:学会简介 / 学会章程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南 京 创 造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南京创造学会。英文译名“NANJING CREATIVE LEARNED SOCIETY”,英文缩写“NCLS”

第二条 学会性质

南京创造学会是由南京地区创造发明理论、创新教育研究和实践活动的科技人员、爱好者、支持者及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有利于提高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有利于推动普及全市青少年科技事业、有利于全面发展学会的各项事业为工作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学会工作整体协调发展,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团结广大创造发明科技工作者和创新教育研究者,积极探讨创造发明理论和创新教育理论,为培养全民创新意识,提高全民创新素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73号(南京行知实验中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理论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推广创造发明方法,普及发明与创新活动;

(三)进行创新教育实践,推动大、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的发展;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发明创造俱乐部”等多种实体,重视培养南京及周边地区青少年发明创造骨干;积极推荐青少年发明创造骨干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创造发明竞赛和展示活动;

(五)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造发明、创业、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条例,反映创造发明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宣传创造发明事迹,总结和推广创造发明经验,维护知识产权;

(七)推广创造发明成果,促进创造发明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八)编辑、出版地区性学术刊物和面向大、中、小学生的创造发明的信息资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发明创造实践活动和青少年科普教育实践活动;

(三)在省、市、区的发明创造及科普教育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有较强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及组织能力。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中、小学创造发明积极分子或在区级以上比赛获奖者

2、各级科技成果、科学发明奖获得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

3、在发明创造实践活动和青少年科普教育工作中有创造性成果或有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创造发明活动与工作的各方面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或单位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发;

(四)报南京市科协、南京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五年五月


南京创造学会